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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
企业合规是通过建立企业合规组织, 合规管理运行、 合规管理保障等促使企业遵守、 合规规范、 预 防和控制合规风险、 保障企业安全、 健康发展、 持续经营。合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是一个组织履行其义务的结果, 通过将合规性融入企业文化以及员工日常
工作中, 使合规可持续性。 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同时, 合规管理最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过程及业务要求 和程序相结合。 企业要想长期获得成功, 就需要保持诚信和合规的文化, 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 期望。因此, 廉洁和合规不仅是成功和可持续组织的基础, 也是一个机会。
合规是一个组织履行其义务的结果, 通过将其融入企业的文化以及为其工作的人的行为和态度中, 使其具有可持续性。 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同时, 应当将合规管理与企业的财务、风险、质量、环境、健康 和安全管理、 生产等过程及其运作要求和程序结合起来。
一个覆盖全企业范围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使一个组织表明其遵守相关法律的承诺, 包括立 法要求、 行业规范和组织标准, 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 最佳实践、 道德和社区期望等。 在一般情 况下, 企业的合规方法是由领导层应用核心价值观和普遍接受的公司治理、 道德及社区标准来形成的。 将合规融入企业工作人员的行为, 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和组织明确的价值观, 还有他们的认知和实施促 进合规行为的方法与措施。
在许多管辖范围内, 法院在决定对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处以适当处罚时, 已开始通过其合规管理 体系来考虑一个企业对合规的承诺。这样,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也可以受益于这一国际标准。 各组织 越来越相信, 通过应用具有约束力的价值观和适当的合规管理, 可以维护自身的诚信,并避免或尽量减 少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因此,诚信和合规是良好的企业管理的关键要素, 合规也有助于企业的社会责任 行为。
四、企业合规规范体系
在专业术语上没有“合规规范”这个名词。 我们先从行为规范分析入手。 所谓的行为规范, 是指社 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 准则的总称。 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 束力的行为标准, 包括行为规则、 道德规范、 行政规章、 法律规定、 团体章程等。 行为规范是在现实生 活中根据人们的需求、好恶、价值判断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是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标准 或原则, 由于行为规范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理念基础之上的, 因此对全体成员具有引导、 规范和约束 的作用。 引导和规范全体成员可以做什么、 不可以做什么和怎样做, 是社会和谐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社 会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所谓规范就是规则和标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没有规范就没有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人们遵 循一定的行为规范, 从而调整一系列的利益关系, 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
从上述原理来看,“合规规范”就是企业经营应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 合规规范包括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国际条约、 国际标准、 商业惯例、 行业准则、 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等。
(一)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法律法 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 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 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 上讲,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 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 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发挥把方向、 管大局、 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 格遵循和落实, 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
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 入公司章程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等党内法规对党内人员从事企业工 作的合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021 年 7 月 1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宣布, 我们党已经“形成比 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 是以党章为根本, 以准则、 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 以部 委党内法规、 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 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按照“规 范主体、 规范行为、 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的原则, 党内法规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 即在党章之 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 党的领导法规、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
(二) 监管规定
监管规定是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也指行政规定、 行政政策等。 在我国的概念提出是在我国现行行政 机关规范性文件体系中, 以国务院制定或者发布的通称“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 省级人民政府及 其他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则被赋予了“行政规章”的称谓。但是,除了行 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外, 现实政治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 上述机关或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机构) 制 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 大多数学者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三)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广义的 条约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 还包括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 定书、 联合宣言等。 狭义的条约仅指重要的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 如同盟条约、 边界条约、 通商航 海条约等。 国际法理论上, 按照条约的参加国数量, 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即两个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 协议、 多边条约即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和国际公约即多数国家缔结或参加的通常对非缔 约国开放的协议。 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 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前者创设新的国际 法原则、 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 规则和制度, 后者指依照原有的国际法规则规范缔 约国间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签订于 1969 年 5 月 23 日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对国际条约的 缔结、生效、保留、遵守、适用、解释、修正、变更以及条约的无效、终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 体的规定。
(四) 规则
国际规则是指广泛适用于国家和国家之间, 国家和区域之间以及国家和地区之间等世界所有组织成 员一起共同遵守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政治、人口、语言、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气候、 运输和军事以及国际关系等有关的国际性公约、条约、 协定和准则。诸如《服务贸 易总协定》 《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信号规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哥本哈根协议》 《统一 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等等。